原标题:社会救助, 从制度上消除 人民群众后顾之忧
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党和国家以法治方式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大成果,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次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将各项托底性救助制度统一起来,形成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立法理念贯穿始终,确保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惠及城乡全体居民。以专章形式明确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写入法规,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从制度上消除人民群众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创业就业,最大限度地积蓄自主脱困的能量。
特别是《办法》确立临时救助制度,突出“救急难”作用,避免了“网底”编织不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这些制度安排,将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变成为国家意志,将社会救助工作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任务确定为法定职责,使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
《办法》颁布实施后,我省也立即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细化我省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社会救助体系。近年来,虽面对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但我省持续改善民生的力度不减,一项项惠民政策出台,一笔笔真金白银到位,社会救助机制进一步健全,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 社会救助是向特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必要救助的托底性保障制度,是民生安全网的“网底”。织密筑牢民生安全网“网底”,关乎困难群众的温饱冷暖,是最基本的生活问题,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公正有效实现。编织一张更加密实、更加坚固、更加有效的民生安全网“网底”,兜住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 既是各级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也是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困难群众与全省人民共同迈入小康社会,反映了大家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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