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市场上的证券,都经过严格的登记和注册,向公众提供了详细的招股说明书,并且必须持续披露核心经营信息。证券法假定公众了解其中存在的风险,也能承担其中存在的风险,所以不对投资者进行限定。证监会的精力,主要用于监控发行和销售环节。
但是,豁免发行市场上的证券都没有公开招股说明书,要求持续披露的经营信息也会少很多,易给很多心怀不轨的人留下恶意欺诈空间。证监会财力和人力有限,不可能一开始就将心怀不轨的发行商识别出来。更关键的是,很多发行豁免产品的企业,本身就处于初创阶段,或者还没有走上正轨,存在着较高的经营风险。
因此,相对于公开市场来说,豁免市场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成倍的回报,但是也存在更高的投资风险。如果不对投资者进行限定,会导致很多人由于不了解风险,或承担不了风险而血本无归,家破人亡。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确保豁免市场稳定,证监法严格限定了豁免市场的投资标准。只有充分了解风险或具备较高经济实力的人,才能入场投资。一个投资顾问曾经告诉笔者,他们每次与新客户见面,都会首先了解客户的家庭资产,以及可以承受的投资风险;其次,会向客户充分说明风险,并要求其亲自填写投资原因,确保其100%知情;最后,公司还会对客户进行再评估,拒绝超出其承受能力的投资。(实际上,并非所有交易商公司都这样,笔者后续会分析其中存在的漏洞)
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投资加拿大豁免资本市场?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界定了两种投资者,一种叫“符合资质的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另一种叫“合格投资者”(Eligible investors),前者适用于整个豁免市场证券,后者主要适用于仅提交发行备忘录的豁免证券。
在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中,“符合资质的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包括以下机构或个人:
A。加拿大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的分行(安大略除外);
B。根据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法成立的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及其子公司(安大略除外);
C.A和B所述自然人的子公司(安大略除外),如果该自然人拥有子公司的所有投票权证券;
D。在加拿大司法管辖区(即指省或特区),根据证券立法注册为顾问或交易商的自然人(安大略除外);
E。根据加拿大任一司法管辖区证券立法,注册为或曾注册为交易代表的个人(仅仅根据安大略或纽芬兰和拉布拉多证券法注册过交易代表的个人不包括在内);
F。加拿大政府、司法管辖区、国有企业、代理机构,或者加拿大政府、司法管辖区完全拥有的实体(安大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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