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谭谈 刘雪梅 张舒宁)近日,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就济宁市人文嘉园居住小区东区消防安装工程发生了争议,事件的发生源于2012年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承包的消防工程,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变故,等到工程竣工验收后,矛盾才再次凸显。
2015年5月,人文嘉园小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相关网站公开了验收结果,至此,距离工程开工已经有三年的时间。竣工验收一年后,公司收到了济宁仲裁委员会发来的通知,称先前承包人文嘉园居住小区东区消防安装工程的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济宁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这让他们感到不可思议。
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高雪峰说,工程期间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就擅自离场,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将剩下的部分交由原来负责人文嘉园居住小区西区消防施工的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完成。对此,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胡经理也证实了这件事。
根据裁决书的内容,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认为是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土建部分严重拖期,致使承包的安装部分无法正常施工,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涉案工程土建部分施工日志及相关的验收、备案资料以及向保安器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凭证、清单及证据,仲裁委员会同意了其申请,向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
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他们认为,本应该由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举证的内容,仲裁委却要求被申请方进行举证,颠倒了法定举证责任,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此,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异议,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对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的举证要求。
《施工范围划分图纸》是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键证据之一,关于这张图代表的含义双方一直存在争议,仲裁庭经评议认为,该图纸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济南消防有限公司、监理机构共同确认,其中载明:“红线为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分解线,红线以东部分暂未施工”根据该图纸制定的目的,可以确认申请人的施工范围,即红线以西部分系由申请人施工,其未完成的部分由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施工,仲裁庭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预(结)算书》,也被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是申请人单方面制作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事情是不是如他们所说的呢?我们也尝试联系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几天多次拨打电话都没有人接听。对此事,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律师杨力:“由于合同没有得到完全履行,乙方只是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因此,如果验收合格,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量支付工程款。对于实际施工量,应当由双方一致签字认可,也可以共同委托给第三方鉴定。对于单方提供的结算书,只有合同约定甲方收到后,几天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才可以根据单方结算书认定工程量,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即使甲方收到后不答复,也不应视为默认。”
仲裁庭认为,该证据系申请人提交的用于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申请人已经完成了其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的举证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存在两项权利:一是审核并确认结算的数额,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否认申请人的结算数额,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辩驳,提出自己所确认的数额,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就应当继续提交相关证据以证实自己的观点,仍负有举证责任。但是,被申请人不仅在申请人提起仲裁前怠于履行审核义务,在仲裁过程中,在仲裁庭向其释明举证责任后,也未提交反证以抗辩申请人的证据,其应当承担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仲裁庭对该证据亦予以采信。根据双方申请的内容以及提供的证据,2017年7月仲裁委员会做出了终局裁决,裁决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7453.78元。
对于目前的裁决结果,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认同,后续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山东人文置业有限公司高雪峰:“我觉这事太冤了,所以我们下一步决定向中院提出裁决申请,走法律程序重新审理这个案子。”